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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杨某、青岛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XX与杨某、青岛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商初字第70944号

  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叶XX、徐加丽,山东XX律师。

  被告杨X。

  被告青岛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

  原告王XX诉被告杨X、被告青岛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的委托代理人叶XX、徐加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X、被告青岛XX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诉称,2014年12月30日,原、被告三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杨X向原告借款210000元,被告青岛XX公司作为担保人对该借款提供担保。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1月29日,借款利息为每月2.5%。合同同时约定因被告违约导致的原告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执行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12月30日原告将款项给付被告,但合同到期后被告未按期还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还款,原告因此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0000元、利息4142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的利息);2、被告偿还原告律师费8900元;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X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法定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青岛XX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法定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2月30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杨X向原告借款21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1月29日。借款利率按照月利息2.5%计算。借款用途为个人名下公司的投资周转。被告如未按规定的时间归还,按照逾期归还的本金数额每日计收3%的利息。若被告违约,应承担因违约导致原告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执行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青岛XX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中盖章确认。

  2014年12月30日,原告通过其账户向被告杨X转账210000元;同日,被告杨X、被告青岛XX公司向原告出具借条。上述款项,被告至今未偿付原告,原告于庭审中主张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偿付借款本金210000元自借款之日即2014年12月30日至实际偿付之日的利息。

  另查明,原告因向被告追索债务而产生的律师费为8900元。

  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借条、律师费发票、被告身份证明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述证据业经本院庭审审核,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被告杨X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均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内容均是原、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该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完全、及时的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XX向被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按期、足额还款。被告逾期未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及原告为向被告追索拖欠的借款本息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自2014年12月30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青岛XX公司作为担保人,因合同中未就保证方式作出约定,应依法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

  被告杨X、被告青岛XX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XX借款本金210000元及借款本金210000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4年12月30日至实际偿付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杨X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8900元;

  三、被告青岛XX公司对被告杨X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6元,保全费1670元,由两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清杰

  人民陪审员  李秀荣

  人民陪审员  刘林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闫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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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2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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