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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张XX等与宋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王XX、张XX等与宋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03民初394号

  原告:王XX。

  原告:张XX。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XX,山东惠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加丽,山东惠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X。

  原告王XX、张XX与被告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加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宋X向王XX、张XX偿还借款80万元及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2.请求确认王XX对宋X抵押房屋(青岛市市北区户,青房地权市字第××号)的抵押权合法有效,确认王XX、张XX在抵押范围内对抵押房屋拍卖、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由宋X承担。事实和理由:王XX与张XX系夫妻关系。王XX于2010年3月26日与宋X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宋X向王XX借款8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及违约责任。同时宋X将其合法拥有的青岛市市北区户房屋(青房地权市字第××号)作为借款抵押,并依法在房屋登记部门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该款通过张XX账户向宋X支付。之后宋X又多次向张XX借款,均未偿还。本案债权系两原告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王XX相对于宋X的抵押权效力及于张XX之债权。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诉讼过程中,两原告放弃利息诉讼请求。

  被告宋X未作答辩。

  两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宋X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及来源符合法律规定,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0年3月26日,原告王XX与被告宋X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宋X向原告王XX借款8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6日至2011年3月26日,借款期内年利率为15%。被告宋X以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户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所有索款费用。

  同日,原告王XX与被告宋X就宋X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户房产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地产他项权证号为市*******。

  2011年3月22日,原告张XX通过其招商银行尾号1177账户向被告宋X尾号5748账户转款410万元。

  另查明,原告王XX与张XX系夫妻关系,于1975年9月22日登记结婚。

  诉讼过程中,两原告称与被告签订80万元借款合同后,被告宋X增加了借款金额,要求借款410万元,原告筹足资金后于2011年3月22日将款项支付被告。因双方相互信任且被告提供的抵押房产价值仅有80万元,故双方未变更借款合同金额。并称宋X多次向原告借款,另有一笔200万元借款已经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4146号生效判决书所确认,410万元借款中尚有100余万元本金未还,本案暂主张80万元。

  本院认为,借款抵押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两原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王XX通过配偶张XX账户向被告宋X出借了款项,原告王XX与被告宋X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借贷法律关系,原告王XX对被告宋X享有的债权系两原告夫妻共同财产,现王XX、张XX共同向被告宋X主张该债权符合法律规定。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宋X未履行还款义务,两原告要求其返还借款本金80万元的主张,合法有据。被告宋X以名下房产为本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依法设立,被告宋X应以该抵押房产就借款80万元向两原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综上,原告王XX、张XX要求被告宋X返还借款80万元,并要求对被告宋X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XX、张XX借款本金80万元;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金额,原告王XX、张XX有权以被告宋X抵押的市*****号他项权利证号项下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宋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白XX

  人民陪审员 崔 岩

  人民陪审员 王翠玲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薛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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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23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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