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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借条,可作为起诉的依据

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04民初4597号

  原告:李XX,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伯元,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福晟三路凤阳XX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MA5YYJ3E86。

  法定代表人:余XX,该单位执行董事。

  被告:余XX,女,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刘X,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告李XX与被告重庆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余XX、刘X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伯元、刘X,、被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被告余XX、被告刘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1、被告XX公司、刘X、余XX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23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原系XX公司员工,2018年7月25日至2018年8月10日,XX公司因经营需要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94000元,未约定利息。期间被告偿还了部分借款,2019年6月17日,原告与被告就上述借款进行清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53000元,XX公司及刘X向原告出具《说明》一份,载明还款计划并由刘X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后仅偿还30000元,剩余23000元未按约定时间偿还。余XX为刘X的配偶,同时也是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借款实际支付至余XX银行账户,原告认为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因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XX公司无辩称意见。

  被告余XX辩称,余XX只占公司26%股份,还有其他股东,不是余XX与刘X共同经营公司。

  被告刘X辩称,刘X只是公司的管理者,是行使职务行为出具的借条,借贷是公司的,与个人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举示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XX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委托案外人向远珠于2018年7月25日、2018年8月10日分两次向XX公司法定代表人余XX转账合计94000元。2019年6月17日,XX公司及刘X共同出具《说明》一份,载明:公司现欠李XX借款53000元,还款计划为2019年6月24日前归还30000元,2019年7月10日前还清,如未按时还款,将由刘X和公司共同承担归还。

  另查明,余XX系XX公司法定代表人。余XX与刘X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与XX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截止2019年6月17日,XX公司尚欠付原告借款53000元,并承诺于2019年7月10日之前全部还清。经庭审查明,至开庭之日XX公司尚欠付23000元未与归还,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还款义务并按照民间借贷相关规定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被告刘X在《说明》中自愿表明在XX公司未按时还款时,将与公司共同承担还款义务,该行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刘X具有约束力,被告刘X亦应对XX公司向原告承担归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义务。

  被告余XX与被告刘X虽系夫妻关系,但其同时也系被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上述借款支付至余XX账户,原告举示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借款用于了二被告的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本院认为被告余XX收款应认定为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故不应承担债务的共同清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XX公司、刘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XX借款本金23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19年7月11日起,以2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元,由重庆XX公司、刘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海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夏XX

  书 记 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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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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