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合同纠纷

签订合同后拖欠合同款对方以未履行合同作为理由,委托后最终追回合同款

江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05民初10827号

  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XX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7751797T。

  法定代表人:杨XX,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伯元,重庆XX律师。

  被告:牛XX,男,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四川XX律师。

  原告重庆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牛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伯元、被告牛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牛XX立即向XX公司支付婚礼堂布置费用488000元;2.牛XX自逾期付款之日起向XX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自2019年6月23日起以未付费用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时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3773.87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7日,双方签订《婚礼堂项目合同》,约定XX公司为牛XX在XXX的经营场所布置婚礼场地,费用为488000元。XX公司完成了婚礼堂布置并交付牛XX使用。2019年6月6日,牛XX将餐厅更名为XX酒店对外营业。牛XX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故XX公司提起诉讼。

  被告牛XX辩称:签订合同属实,但未实际履行,不应当付款;即使应当付款,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标准过高。

  经审理查明,资阳市雁江区XX系个体工商户,于2014年11月27日注销,经营者为案外人朱XX。

  2019年4月27日,XXX(甲方)与XX公司(乙方)签订《婚礼堂项目合同》,主要约定:双方就银桥婚礼堂改造项目达成协议,由甲方出资婚礼堂费用488000元,用于本次资阳XX酒店改造宴会厅使用;乙方负责打造银桥主题婚礼堂;签订协议当日甲方支付总额40%,即195200元;乙方进入甲方酒店施工当日支付总额20%,即97600元;乙方搭建完主题婚礼堂当日,支付总额20%即97600元;尾款20%应于2019年6月23日一次性付清。该合同甲方处落款为“XXX”,法人或委托人处牛XX签字。

  牛XX于2019年5月多次向XX公司支付29000元。案外人吴XX于2019年5月至6月多次向XX公司转款共计274100元。

  2019年8月3日,资阳日报微信公众号发表题名“相约XX酒店,与川菜的温柔邂逅……”的文章,其中载明“8月1日,通过资阳日报全媒体四个互动平台获得试吃名额的十名幸运网友如约而至,来到位于小广场的XX酒店(即以前的‘XX酒店’)。”

  另查明,在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2002民初672号、670号两案中,吴XX、牛XX分别陈述其系母子关系。

  庭审中,XX公司陈述牛XX另通过他人以现金支付20000元。

  上述事实,有婚礼堂项目合同、工商资料、微信公众号截图、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2002民初672号和670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XXX已经注销,牛XX与XX公司均认可签订了《婚礼堂项目合同》,双方承揽合同关系成立。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关于双方争议的XX公司是否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应当结合在案证据综合判断。考察以下事实,应当认定XX公司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首先,在资阳日报微信公众号的文章中,载明了XX酒店即原小广场XX酒店,且XX酒店已经营业。在《婚礼堂项目合同》亦载明了婚礼堂出资系用于“XX酒店改造宴会厅使用”,即XX酒店与双方约定要改造的宴会厅为同一地点。其次,牛XX、吴XX在前案中陈述其系母子关系,现牛XX、吴XX对XX公司有多次付款,金额远超《婚礼堂项目合同》约定的第一次应付款金额,应当视为其支付了合同的进度款,能够佐证XX公司履行了合同。

  冲抵XX公司自认的付款后,牛XX尚欠的款项共计164900元(488000元-29000元-20000元-274100元)。故对XX公司主张牛XX应当支付的费用,本院在164900元的范围内予以支持。按照《婚礼堂项目合同》的约定,牛XX支付尾款应当在2019年6月23日之前。牛XX逾期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双方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对XX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本院仅支持以尚欠费用164900元为基数,从最后应当付款日的次日即2019年6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综上,对XX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牛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XX公司费用1649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1649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38.3元,由原告重庆XX公司负担2000元,由被告牛XX负担2338.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由原告重庆XX公司负担1510元,由被告牛XX负担15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学富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陶XX


其他 合同纠纷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07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江北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