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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X与陈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彭X与陈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苏12民监2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彭X,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X,江苏汇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峰,江苏汇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XX,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开XX。

  原审被告:张XX,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再审申请人彭X因与被申请人陈XX、原审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1291民初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彭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九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锦华

  审 判 员 孟玉祥

  审 判 员 沈大祥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顾 昕

  书 记 员 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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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4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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