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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与艾XX、周口市XX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412民初6233号

  原告:周XX,男,1996年8月23日生,汉族,江苏人,住江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代理人:陆X、谢文超,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艾XX,男,1970年10月26日生,汉族,云南人,住云南昭通市。

  被告:周口市XX公司,住周口市大庆路北XX(东侧)。

  法定代表人:杨XX。

  被告:XX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秦XX。

  原告周XX与被告艾XX、周口市XX公司、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XX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XX撤诉。

  审判员  张静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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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1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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