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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与杨X、杨XX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411民初2476号

  原告:XXX,住所地常州市。

  诉讼代表人:薛XX,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邹XX,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文超,江苏XX。

  被告:杨X,男,汉族,1990年4月4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告:杨XX,男,汉族,1964年11月17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告:常州XX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经济开XX。

  法定代表人:韩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X,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XXX诉被告杨X、杨XX、常州XX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原告XXX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XXX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XXX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4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034元,由原告XXX负担。

  审 判 长  奚无政

  人民陪审员  谢XX

  人民陪审员  巢松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顾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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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0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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