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季XX与潍坊市潍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
(2019)鲁0702民初699号
原告:季XX,男,195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潍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甜,北京市XX律师。
被告:潍坊市潍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潍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
负责人:吴XX,村主任。
原告季XX与被告潍坊市潍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潍坊市潍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民委员会经*院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季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依法*令被告支*原告修路*程*239507元*利*(利*自2011年2月28日起按照中国*民银行同期贷款利*6%计*至被告还清之日);2、本案保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8年4月至8月,原告承接被告发包*修理本村道路*工程,工程*接后,原告按期完成*工程*容。2011年2月28日,原、被告双**行结算,被告尚*原告工程*共计239507元。后*告一直未向*告支*拖欠的工程*,严*损害了原告的经*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如所请。
被告潍坊市潍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民委员会未作答辩。
本院经*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曾*被告修路。2011年2月2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证明*原告修路*程*239507元,并加盖*告印*。至今,被告未予偿还。
依据原告的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取了相**保全*施(详见(2018)鲁0702财保868号卷内材料)。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施*关*成*。被告出具欠条后,理应*时**所欠工程*。拖欠至今,致成*纷,被告应*全*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成*,本院予以支*。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对其诉讼权**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决如下:
被告潍坊市潍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民委员会支*原告季XX工程*239507元*利*(以239507元*基数,自2011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6%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的,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4892元,减半收取2446元,财产保全*1870元,合计4316元,由被告潍坊市潍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
审 判 员 吕 虹
二〇一九年*月十日
代书记员 田XX
其他 合同纠纷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09 16:00:00
审理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