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市人民法院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82民初362号
原告:林XX,女,195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雅琪,福建XX实习律师。
被告:朱XX,女,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被告:张*标,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
原告林XX与被告朱XX、张*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林XX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张*标的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XX撤回对张*标的起诉。
审判员 林 枫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张XX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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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28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