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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送货返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雇主不愿意赔偿,最终达成调解,雇主共同承担责任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赵XX与晁X、昆明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12民初7002号

  原告:赵XX,女,199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代理人:管念,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XX,云南XX(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晁X,男。

  委托代理人:李萍,北京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何X,北京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XX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周XX,女。

  委托代理人:林X,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XX,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赵XX与被告晁X、昆明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赵XX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在本案中,赵XX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晁X、昆明XX公司的起诉,经审查赵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XX撤回对晁X、昆明XX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此款赵XX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赵XX负担。另,赵XX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差额1540元退还赵XX。

  审 判 长  罗 玮

  人民陪审员  夏书萍

  人民陪审员  朱跃元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何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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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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