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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告被起诉后,通过诉讼成功让原告主动撤诉。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徐XX与郭X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XX

  (2019)浙0212民初9092号之一

  原告:徐XX,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郯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XX,北京XX律师。

  被告:郭X圆,女,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建萌,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宁波市鄞州xxx一房产中介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XX。

  负责人:马X,该服务部经理。

  第三人:陈X,男,198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与被告郭X圆,第三人宁波市鄞州xxx一房产中介服务部、陈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XX于2019年8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026元,合计2051元,由原告徐XX负担。

  审 判 员 郭敬波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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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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