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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某石油装备有限公司、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东营市某石油装备有限公司、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02民初4632号

  申请人:东营市某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XX。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秀秀,山东瀛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XX,山东XX。

  被申请人: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XX。

  法定代表人:陈X,董事长。

  申请人东营市某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XXX.51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安XX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市某石油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提供了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XXX.51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东营市某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延斌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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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4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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