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刑事犯罪辩护

2017年案例:交通肇事缓刑

句容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男,南京市栖霞区。被告人刘X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9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5日被句容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董昊,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以句检诉刑诉(2017)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本院于8月25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10月16日、11月20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及辩护人董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8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刘X酒后持实习期驾驶证驾驶苏A×××××号小型轿车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312国道300公里加470米(即:句容市境内)时,因其对前方疏于观察,遇情况措施不及,未能按照操作规范文明驾驶确保安全通行,与前方同向在超车道行驶实施右转弯欲驶出道路的王X所驾苏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鲁H×××××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发生碰撞,致苏A×××××号小型轿车乘坐人张X1受伤。经句容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张X1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一级。经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刘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6mg/100ml。经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调查认定:被告人刘X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X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协议,被告人刘X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对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及辩护人董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X的供述;证人王X、张X2、刘X等人的证言;书证人口信息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协议书、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检验记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X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刘X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芦庆华

  人民陪审员  蒋士明

  人民陪审员  陈 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XX




其他 刑事犯罪辩护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