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XX民事判决书
(2018)沪0106民初8669号
原告:陈X,女,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文骏,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
原告陈X与被告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文骏、被告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8,000元。事实和理由:2XXX年3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在收到钱款后,被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从陈X(XXXXXXXXXXXXXXXXXX)处借得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借款人:张XXXXXXXXXXXXXXXXXXXXXXX.3.16”。2017年5月25日,被告通过支付宝向原告归还借款39,000元,给付现金3000元,尚X58,000元至今未予归还。故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张X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本人经济能力有限,要求分期还款。
本院认为,被告张X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陈X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尚X借款58,000元未予归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X借款5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原告陈X已预缴),由被告张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鲁宁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方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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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5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静安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