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鲍XX、杨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鲍XX、杨XX房*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宁*市中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2民终45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鲍XX,女,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男,195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余**。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浙江*正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浙江*正律师*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张XX,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余**。

  上诉人鲍XX因与被上诉人杨XX、原审第三人张XX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余**XX作出的(2018)浙0281民初6228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成*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鲍XX、被上诉人杨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杨*、原审第三人张XX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鲍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杨XX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由:本案所涉不动产的所有**为张XX,杨XX无权*租,也无权*取租金。且该处不动产系违章*筑,因此出租协议无效。

  杨XX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XX述称,支*上诉人上诉请求。

  杨XX向*审法*起诉请求:鲍XX支*杨XX房*租赁费5000元。在审理过程*,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由鲍XX支*杨XX房*占有*用费3000元。

  一审法*认定事实:1995年11月,张XX从*外人许XX、施XX处购入位于***砖木结构旧平**间,2003年10月13日,张XX因需翻建上述三间平**杨XX签订《建房*议》一份,协议中写明*杨XX出资修复重建,待修复重建后***楼一底暂由杨XX使用,直到房*被国**设征用为止,其余*楼二底由张XX居*、所有;如遇国**设征用所需,一楼三间仍归*XX所有,二楼三间应**迁补偿款中拨出16000元**XX,其余*余*偿金**XX及张XX各半所有。协议订立后,上述三间平**翻建成*间两层楼房(未办理相**审批手续),东**楼一底一直由杨XX出租并收取租金。2016年5月15日,杨XX与鲍XX签订《租房*议书》一份,约定杨XX将上述东**楼一底出租给鲍XX使用,租期一年,年*金*5000元,租金*半年**一次。鲍XX在2016年5月15日支*租金2500元,2016年12月1日支*租金2500元,在2017年6月1日支*租金2000元,其后*再支*租金,但鲍XX至法*辩论终*时*仍在使用上述房*。另,鲍XX与张XX系夫妻关*,于1987年*婚,2001年*婚,又于2018年5月复婚。

  一审法*认为,本案所涉房*系未经*批而翻建,因此杨XX与鲍XX之间签订的《租房*议书》无效,至于*XX及张XX主张*XX无权*租,但根据杨XX及张XX在2003年*订的《建房*议》某看,在涉案房*被建设征用前,杨XX对东**楼一底享有*用权,但张XX对东**底也并不享有*有*,只有*房*被建设征用后,张XX才对东**底享有*有*,因此杨XX当前对使用权*行使并不受张XX的约束,出租亦是杨XX行使使用权*一种方*,虽然杨XX与鲍XX之间签订的租赁协议无效,但杨XX仍有**求鲍XX按照协议约定标准支*占有*用费,故对杨XX的诉讼请求予以支*,对鲍XX的辩称意见及张XX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一审法*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五十六条,《最高*民法*关**理城镇房*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法*若干*题的解*》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五条规定,判决:鲍XX支*杨XX2017年5月15日至2018年5月15日的房*占有*用费3000元,款于*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鲍XX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加倍部分债务利*=债务人尚*清偿的生效法*文*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之外的金**务×日万*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二审中,各方*事人均没有*交新证据。

  经*理查*,一审法*认定事实与本院查**实一致。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杨XX与张XX签订的《建房*议》约定,杨XX对于*建后*房*的东**楼一底有*用权,直到房*被国**设征用。依据该《建房*议》,张XX负有*重杨XX使用该房*的义务。杨XX将该房*交他人使用亦应*为其行使使用权*行为。杨XX与鲍XX就所涉房*所订立的《租房*议书》虽因该房*为违章*筑而无效。但不能*除鲍XX支*相**用费*义务。

  综上所述,鲍XX的上诉请求不能**,应*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应*维持。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鲍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判长  潘**

  审判员  倪*艳

  审判员  陈 艳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卢XX


其他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3 16:00:00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