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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冻结账户,全额执行回款

镇安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某有限公司与某金选厂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内容为:某金选厂退还某有限公司保证金300000.00元,2018年2月5日前支付100000.00元,2018年3月30日前支付100000.00元,2018年4月30日前支付余款100000.00元。如未按期支付,某金选厂以未付部分为本金按照月息2%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到期后被执行人某金选厂退还了140000.00元,剩余160000.00元保证金未按期履行,申请人无奈申请强制执行。

  办案经过

  冻结账户、追加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案件结果

  执行回款,结案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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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4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镇安县人民法院

标      的:164098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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