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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案情提供法律意见书,敲诈勒索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7日下午,田X(已判决)接到其妻子何X1电话,要求田X帮忙向与何X1同居的被害人李X1索要5000元。当日17时许,田X带领被告人何X、高X等四人(均另案处理)来到李X1租住的西安市高新区兴隆XX,要求李X1还钱未果。田X又叫来张X(已起诉),田X、张X等人对李X1拳打脚踢并言语威胁。后田X、何X等人带领李X1前往陕西XX公司门口找李X1的朋友借钱未果,田X、何X等人又将李X1带至西安市长安区XX一未拆迁的空房内,再次对李X1拳打脚踢并言语威胁,逼迫其写下五万元的欠条和车辆抵押协议,并将李X1车牌号为陕A×××××的东风牌轿车扣押后将李X1释放。2016年9月9日,涉案车辆被李X1购置车辆的贷款公司追回。2017年5月2日,何X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卷,会见,拟写法律意见书,与主审法官沟通。

  案件结果

  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缓刑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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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0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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