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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国内知名证券公司追索股权转让款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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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8年,原告(我方当事人)与被告(乙方)签订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双方约定了股份回购条款,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股份回购义务,经多次催告仍置之不理,原告遂找到我为其维权。

  办案经过

  由于临近年关,外地立案颇有难度,我们提前与法官进行了沟通,也按要求准备了扎实的证据材料,之后很快立上了案,法官也尽快组织了开庭,第一次开庭就取得了胜诉判决,大量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借此案件,我们又陆续代理了该证券公司多起类似案件。

  案件结果

  取得了胜诉判决。

  律师说法

  附:判决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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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8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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