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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盈科尙法团队律师为当事人辩护仅判缓刑一年

宿松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周X驾驶牵引车沿大下线往宿松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大下线许岭镇经济开发区宏富XX时,与被害人石X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相撞,致使石X和摩托车乘坐人胡某被甩出倒地,石X被牵引车第四、五轴右轮内侧轮胎碾压,当场死亡,胡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X立即披打110报警。经宿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认定,周X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石X承担次要责任,胡某无责任。经宿松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X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办案过程】

  (一)检察院控诉:

  被告人周X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为已触犯交通肇事罪。

  (二)辩护人辩护:

  1、被告人周X的犯罪情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双方违法行为的认定均存在瑕疵,应当减轻周X的刑事责任,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具体而言:

  (1)胡某所述事发时三轮载货摩托车正处于转弯状态,还查明大货车的右后侧与三轮车的左后侧发生刮擦这一事实,互相印证了三轮载货摩托车事发时应当处于转弯状态,而《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故被告周X根本没有违反该条例,反而是石X违反了;

  (2)此外,由于受害人没有戴安全头盔加重了交通事故的危害结果、且三轮车驾驶座位很小,事发时坐在受害人石X的右边,两人坐在一起势必会影响到石X驾驶车辆,故认为周X犯罪情节轻微,应当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2、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悔罪表现,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4、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可酌情从宽处罚。

  5、被告人周X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适用缓刑不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

  【法院判决】

  1、法院认为:

  被告人周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贵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本院予以采纳,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X打电话报警,后主动到宿松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X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X亲属和被害人石X近亲属达成补偿协议,并按协议行,石X近亲属和胡某对周X表示谅解,可酌情对周X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周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道用缓刑。

  2、判决结果:

  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相关法条】

  1、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本案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

  2、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被告人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根据《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4、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5、根据《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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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6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宿松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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