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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一审判赔40余万,二审如何被改判90余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3日,贺X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载30立方沙),由卢氏县范XX驶往卢氏县XX,因制动失效撞向右侧山体后侧翻,压到同方向牛X驾停在路边的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乘车人胡X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之交通事故。经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贺X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牛X、胡X不承担责任。2018年9月18日,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224刑初142号刑事判决,认定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交通事故发生后,杨X向六原审原告垫付赔偿款40000元。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兴通XX,杨X系该车辆实际车主,贺X系杨X雇佣的司机。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当事人在一审诉讼过程中通过举证质证,一审法院最终认定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赔偿为205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受理,最终一审判决车辆保险公司向受害人家属总计支付赔偿款395956元。受害人家属对于该判决不服,于是找到我代理该案上诉。

  办案经过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立即根据当事人提交的一审判决书、证据等材料拟写上诉状,并与委托人确认后前往一审卢氏县法院提交上诉状,并调取了一审全部案卷资料。经过对一审案件的分析及与委托人沟通,指导当事人在当地调取受害人的工作地点及居住地属于城镇的证据材料,从而全面确定二审诉讼方案,经过二审庭审举证质证,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经过法律论证的代理意见的,最终二审改判。

  案件结果

  1、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8)豫1224民初2703号民事判决;2、由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邓等六位上诉人支付赔偿款856856元。(其中支持上诉请求:死亡赔偿金改判为616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改判为为5万元)

  律师说法

  本律师是从二审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一审中当事人在诉讼中已提交证明受害人是城镇居民的相关证据未被法院认定,故本案想得到二审改判的结果难度还是比较大的,存在一定的风险,接案后通过对一审证据的重新编排组合以及说明,并通过对其他相关证据的寻找进行补正(如当地政府部门公开发布的关于哪些区域属于城镇区域的文件,受害人在城镇工作居住的如工商登记信息、居委会证明派出所证明等证据材料),力求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受害人及家属属于城镇居民。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通过对受害人家属遭受精神痛苦的相关证据如病历等,并通过法律分析论证。最终,二审判决改判以城镇标准计算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并支持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当事人非专业的法律人士,在证据的使用编排、庭审技巧、法律论证等等方面均存在很大的不足,这时,必须有专业的律师代理进行诉讼活动,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之规定,其第三款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所以一审法院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同时,根据2012年12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之规定,本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应赔偿人身伤亡的损害项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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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04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962226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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