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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的无罪结果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某公司因经营不善面临上千万的债务问题,该公司在2017年已经被法院冻结了银行账户,公司陷入僵局。该公司的临时负责人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乙预谋组织员工进行劳动仲裁将法院冻结的部分资金转移出来,随即编制虚假的员工名录,虚高在职员工的劳动报酬,指使丙制作工资报表,由乙组织员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丙作为公司受托人出庭应诉,仲裁确定后向法院解冻了部分资金,所得资金部分支付给包括丙在内所拖欠的工资。后经原公司法定代表人举报,公安机关将甲、乙、丙以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

  辩护策略:

  接案后,与丙沟通了案件情况,根据其年龄、主观意识、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方面进行了综合评估。针对其实施的具体行为确定了辩护方向,力争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能使案件得以解决,达到不起诉的目标。针对该案辩护律师认为的不起诉情形有:

  1、辩护人通过了解案情发现丙仅实施了抄录工资报表的行为;

  2、仲裁结果系调解结案的,工资报表没有起到其应有的证据作用;

  3、丙实际未参加调解过程;

  4、在案发后丙接到电话传讯后主动投案,并积极退赃。

  案件结果:

  辩护律师故依据其在案实施的具体行为以及主动投案、积极退赃等情形向侦查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并得到了认可,采纳了意见对丙作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在第一时间使丙免受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辩护律师在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积极联系承办检察官,与承办人充分的交换了意见,承办人采纳了辩护律师对于丙实施行为的分析判断丙不具社会危害性,决定免于起诉。

  律师说法:

  近年为虚假诉讼案高发时期,形式多样,我国司法机关陆续出台了对该类案件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细化了该类案件从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的流程标准。针对该类案件作为当事人不能清楚的判断哪些行为会成为犯罪行为,但本案中的当事人在第一时间委托律师,通过律师及时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及时的降低了刑事风险,达到了不起诉的无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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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7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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