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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请求支付拖欠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代理公司为公司挽回损失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王XX诉某工程检测公司劳动争议案

  一、案件基本信息

  1、案由:劳动争议,请求支付拖欠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2、案号:宁化劳人仲案字(2019)第421号

  3、申请人:王XX

  4、被申请人(我方代理):某工程检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5、案情:王XX于2012年9月进入公司处工作,于2019年1月5日离职。索要高额的赔偿,公司于临近开庭找到我们,我们分析案情后,充分做好了应对策略。

  王XX认为,公司因克扣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王XX提供了离职证明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提供银行流水证明2018年5月前平均月工资和5月之后平均月工资进行比对,发现5月之后发放的比较少,因为公司发放了工资并预留了奖金,2018年12月发了19200元给王XX,备注的是现金汇入而不是奖金,2018年12月18日发放的4326.85元标注了是工资。王XX主张3个仲裁请求,1、支付2018年5月至11月工资32000元;2、支付经济补偿金48750元;3、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82500元。

  公司认为,双方确实存在劳动关系,但双方从入住至今都签有劳动合同,不存在没签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按月发放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基本工资每月通过银行发放并标注,奖金部分未标注,而是通过现金汇款方式发放,并且在往年的发放过程中,申请人也会主动要求调整到按季度或者年度发放,王XX对此知情而且默许,这也是公司一贯的做法,年底发放一部分奖金也是合情合理的。公司提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2018年12月工资表、2018年奖金明细统计,汇款凭证等加以证明公司的观点。同时认为王XX在工作过程中还领有公司的备用金2467元,应当扣除的奖金2812.5元及未交回公司的材料费830元。认为公司应当扣除该部分费用后和王XX结清所欠工资。无需支付王XX经济补偿金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二、仲裁裁决

  仲裁委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王XX陈述公司应当支付2018年5月至11月的工资32000元及2018年12月工资9308元,然其对要求的工资数额仅有陈述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仲裁委对其要求的数额不予采信。公司对未支付2018年12月工资及5月至11月奖金的事实予以认可且同意支付,并提供工资表、奖金未发放统计表等证据加以证明,王XX虽表示不认可,然其仅有陈述未提供证据加以反驳,仲裁委对公司的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认为公司应当支付王XX2018年12月工资及预留奖金29047.98元。公司提供证据证明王XX借备用金6000元,返还了3533元,尚有2467元未返还,王XX虽表示不认可,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仲裁委采信公司的证据;公司未提供对评片费的扣款作出规定的规章制度,认为公司对王XX作出扣除评片费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及规章制度规定,不予支持。王XX在职期间领取的材料费系职务行为,因其签字就要求承担材料费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也无规章制度加以证明,仲裁委不予采纳。因此公司应当支付王XX26580元(29047.98-2467)。王XX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不符合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双方也签订了劳动合同,不存在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仲裁委对王XX的这两个诉请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仅仅支持了王XX的第一项诉请中的部分数额,基本采纳了公司的证据及观点。

  三、案涉的问题

  1、王XX是什么原因离职的,怎么离职的。

  王XX原先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了一份辞职报告给其领导,主动提出离职,但是该份辞职报告的原始载体已经灭失,只剩下一张孤立的辞职报告照片,如果王XX坚持认为不是主动辞职,该份证据有重大瑕疵而不被仲裁委采纳,那公司将面临高额赔偿。还好在庭审中合理的运用策略,让王XX自认了辞职的事实,和该份辞职报告打印件能形成相互印证,确立了辞职的事实。

  2、双方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

  这个就要求公司在员工管理方面要做到细致专业,对于员工档案及合同的关系要细致无缺,有据可查,如保管不当,或灭失,同样有可能造成公司的巨大损失。

  3、工资及奖金的发放是否违法,是否存在瑕疵。

  该案中虽然公司基本胜诉,但其工资发放形式及过程任然存在不到位的地方,包括不能做到按月或按期方法,存在时间有变动的可能,存在跨年度发放绩效的情况,也存在工资发放标注不明确或与员工确认不清晰的情况。

  四、实践反思

  1、证据裁判规则的运用。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观点及请求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因为王XX手头证据非常有限,同时平时也不主动收集,应诉时缺乏思考,对证据的运用及观点的主张存在不足。

  2、公司在劳动争议中的弱势地位,提醒公司在劳动关系管理过程中需要做到面面俱到,任何细节方面的疏忽都可能导致将来的败诉及高额的赔偿。公司在员工从入职到离职的全过程中应当全面按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履行自身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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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1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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