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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偿“一直以来的传统观念,没有法律依据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一父亲在世时向朋友借款,但是是以儿子的名义进行借款,实际是由本人签字。后续父亲去世后,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儿子承担还款责任。

  办案经过

  接到此案件后,第一时间就是要立足案件事实,总结争议焦点,分析背后的法律问题。首先,诉讼时效是否超过?是否是本人签字?是否实际由自己使用支配?是否涉及无权代理的问题?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第十ニ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ニ》第二十ー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龚、高返还原告孙借款946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息2%,自2015年10月23日之日起至本金付清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驳回原告孙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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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7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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