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中国XX诉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赣7101行初238号

  原告中国XX,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XX**号。

  负责人石X,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龚XX,上海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X,上海市XX律师。

  被告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XX**号红谷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刘X,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X,该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XX,江西XX律师。

  第三人张X,女,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陈X,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龙,江西XX。

  第三人陶X,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第三人吴X,女,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原告中国XX(以下简称XX银行)诉被告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不动产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1月16日,原告与第三人陶X签订了《个人最高额抵押、保证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以抵押人吴X、陶X名下坐落于西湖区桃苑大街166号东方XX房产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11月25日,原告与第三人陶X、吴X在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依法取得了房屋他项权证(房屋他项权证证号:洪房他证西湖区字第××号)。

  原告因与第三人陶X、吴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该院(2015)东民初字第298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了原告对涉案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原告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案件处于执行过程中。

  2016年3月30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第三人张X与陶X、吴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西桃民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同年第三人张X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将抵押房产处置全部清偿给了第三人张X。2017年9月14日,原告向被告申诉,同日被告出具了《关于要求执行回转的函》,该函确认遗漏了原告于2011年11月25日的抵押权登记。

  综上,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违法和过错,致使第三人张X得到受偿,而享有优先抵押权的原告却丧失了案涉房产的优先受偿权,造成了原告巨大经济损失。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被告遗漏原告抵押权登记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XXX.3元(暂计算至2018年3月1日的贷款本息损失XXX.31元,之后利息、罚息按贷款合同约定计算;原告实现债权费用37454元);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8000元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4日,被告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出具《关于要求执行回转的函》,主要内容有:因不动产电子数据导入等因素导致贵院查询的本案不动产信息未显示XX银行是抵押权人,但该查询信息显示张X是抵押权人与贵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符,望贵院将已支付给张X等人的房产拍卖款执行回转,支付给XX银行。2018年3月22日,南昌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出具《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根据2015年12月31日南昌市房产管理局移交的封存数据库及数据库设计说明查询显示,案涉抵押登记业务为抵押注销。

  本院认为,根据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规定,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房产抵押登记职权已变更为南昌市不动产登记局。原告主张确认行政机关遗漏原告抵押权登记行为违法并要求行政赔偿,适格被告应当为南昌市不动产登记局。原告错列被告,经本院释明后,拒绝变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 判 长 叶 青

  人民陪审员 孙 莉

  人民陪审员 王惠珍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龚XX

  公 告

  一、本裁判文XX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XX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XX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XX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XX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允许,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本裁判文XX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

  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相关法院依法定程序撤回在本网站公开的裁判文书的,其余网站有义务免费及时撤回相应文书。


其他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3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