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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买卖合同纠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手车买卖后发现车架号被更改,构成违约

  2016年11月25日,原告姚XX与被告哈尔滨XX公司(以下称XX公司)订立案涉《哈尔滨XX公司车辆销售交易合同》(以下称《汽车买卖合同》),购买案涉车辆。

  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姚XX即付清全款。被告XX公司向姚XX出具了《哈尔滨XX公司车辆和单证交割记录单》(以下称《交割单》)。该《交割单》载明车辆牌照1副、车辆钥匙1把、备胎1条……当原告姚XX询问被告XX公司为什么迈腾车钥匙只有1把(正常车辆标配钥匙为两把),被告XX公司称钥匙丢了一把。

  2017年2月9日,原告姚XX为案涉车辆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缴纳保险费用共计1430元。

  2018年初,案外人天津XX公司(下称正合担保公司)持涉案迈腾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另一把车钥匙以该车抵押权人身份从原告姚XX处将迈腾车强行提走,称该迈腾车已被原车主曹X抵押借款。现债权清偿期届至,曹X未归还欠款,正合担保公司遂找到原告姚XX提车。正合担保公司所持动车登记证书载明涉案迈腾车的车架号(车辆识别码)为LFV3A23C7FXXX。

  后经XX公司鉴定,涉案迈腾车(车架号/车辆识别码为LFV3A23C6FXXX)的原始车架号(车辆识别码)应为LFV3A23C7FXXX。原告姚XX此时才得知被告XX公司出卖给自己的车辆车架号(车辆识别码)被更改过,且被告XX公司对涉案迈腾车不具有所有权或处置权。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第3条车辆信息载明“涉案迈腾车的车架号(车辆识别码)为LFV3A23C6FXXX”;第6.1条约定“卖方保证上述车辆是可以合法交易的车辆”;第6.2条约定“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以车辆实际交割时间为限,以前发生的经济纠纷、交通事故和罚款及各种欠费,以及刑事案件责任,由卖方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以后的上述责任由买方承担”。

  案件结果

  获得胜诉判决

  律师说法

  适用《民法总则》、《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

  << span="">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第五条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第十七条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车辆具有(四)、(五)、(六)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

  << span="">二手车交易规范>

  第五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按下列项目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

  (一)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合法有效;

  (二)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合法、有效;

  (三)交易车辆不属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

  第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非法车辆、伪造证照和车牌等违法行为,以及擅自更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和调整里程表等情况,应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举报,并有责任配合调查。

  问题一:违约与欺诈

  答:违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从而导致违约责任。双方意思表示自由真实

  欺诈:被欺诈方意思表示不真实,如果对方没有承诺车辆可以合同法交易,原告不会作出购买车辆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原告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问题二对方说自己不知情,且在交易过程中无过错,履行了自己的法律义务。

  答:被告自己承认不知情,没有见过该案涉车辆,也即被告不知该车辆是否合法便向原告承诺该车辆可以合法交易,属于欺诈行为。

  << span="">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第五条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第十七条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车辆具有(四)、(五)、(六)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

  << span="">二手车交易规范>

  第五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按下列项目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

  (一)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合法有效;

  (二)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合法、有效;

  (三)交易车辆不属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

  第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非法车辆、伪造证照和车牌等违法行为,以及擅自更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和调整里程表等情况,应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举报,并有责任配合调查。

  问题一:违约与欺诈

  答:违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从而导致违约责任。双方意思表示自由真实

  欺诈:被欺诈方意思表示不真实,如果对方没有承诺车辆可以合同法交易,原告不会作出购买车辆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原告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问题二对方说自己不知情,且在交易过程中无过错,履行了自己的法律义务。

  答:被告自己承认不知情,没有见过该案涉车辆,也即被告不知该车辆是否合法便向原告承诺该车辆可以合法交易,属于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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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6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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