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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XX诉魏XX民间借贷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粵0113民初307号

  原告:庄XX,男,198*年*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XX八座1**6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X,广东XX实习人员。

  被告:魏XX,男,198*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金河镇魏庄村魏XX,现下落不明。

  原告庄XX与被告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XX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庄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本金15万元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禹区大龙街城区大道121号城市花园金丰XX1306”的抵押物依法处置所得的价款按照顺位在登记抵押权[粵(2016)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72XXXX2212号、证书号:021XXXX9374]所对应的债权的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2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以公司经营及家庭所需为由向原告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利息按月息2%计。被告以其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城区大道121号城市花园金丰XX1**6房作为抵押物,并办理了二次抵押登记。后被告从未还款,原告特提起诉讼。

  魏XX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6年7月12日庄XX(甲方)与魏XX(乙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15万元,甲方以部分现金及部分银行转账的形式向乙方交付;借款期限三个月,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 计。同日庄XX通过银行转账13.29万元给魏XX。同日双方签订《抵押合同》,约定:魏XX以其房产为涉案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次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向庄XX核发粵(2016)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72XXXX221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该证载明:证明权利或事项为抵押权,权利人(申请人)为庄XX,义务人魏XX,房屋坐落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城区大道121号城市花园金丰XX1306,抵押方式为一般抵押,抵押权利范围全部,债权数额20万元,为二次抵押。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庄XX提交《借款合同》及转账凭证以证明其通过现金及银行转账方式出借15万元给魏XX的事实;魏XX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权利;本院根据庄XX提交的证据认定魏XX于2016年7 月12日向其借款15万元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 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庄XX主张按月利率2% 折合年利率24%计息,符合双方的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现借款期限已届满,魏XX未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魏XX应清偿借款本金15万元及借款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本金15万元自收取借款次日即2016年7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给庄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魏XX以其所有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城区大道121 号城市花园金丰XX1306房为涉案债务提供物的担保,并已办理二次抵押登记,因此庄XX就涉案债权对依法处理该不动产所得价款按照抵押权登记的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魏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清偿借款本金15万元及借款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本金15万元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庄XX;

  二、原告庄XX对依法处理被告魏XX名下的抵押房屋(广州市番禹区大龙街城区大道121号城市花园金丰XX1306房)所得价款按照抵押权登记的顺位、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庄XX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魏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 判 长 刘礼霞

  人民陪审员 马智英

  人民陪审员 刘 奕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罗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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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4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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