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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样品还是合同约定质量的争议?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买价款144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和违约金28800元;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7年*月*日,**公司与**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公司向**公司支付了相应款项,**公司向**公司**分公司所在地提供货物,并履行了签收手续。2018年*月*日,**公司**分公司向四川省纤维检验局申请了质量检验,检验结果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清单”中的“质量要求”不符。**公司多次与**公司协商退货、赔偿事宜,其均以质量符合要求为由拒绝。为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公司辩称,本案的争议的金额为70801.6元,而不是**公司所说的合同总金额144000元。根据合同清单可知,只有床单、被套、枕套有参数的差异,所涉及的金额为70801.6元,而其他产品没有任何问题,不应当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关床单、被套、枕套在交易过程中**公司是按照买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进行交易,不存在违约问题,更不存在根本违约。

  双方的交易流程是:1.买方的店长*某向卖方的员工**提出床上用品的清单以及相应的参数60S某60S;2.卖方的副总**到**公司提供样品参数60S某60S、60S某40S,经**公司的店长*某与法定代表人**的甄别与选择,最终确定需要购买的厂商用品(床单、被套、枕套)参数为60S某40S,此时由普通的买卖变成样品买卖;3.**公司报价(按样品报价)并封样,并确定交货和验货都以样品为准;4.双方于2017年12月18日签订了《购销合同》以及“合同清单”上用品的参数为60S某60S应当改为60S某40S而没有更改,从而导致了双方争议的发生。**公司按时交货,**公司根据样品验货、收货,最终付清全款;5.本案系样品买卖,没有质量问题;6.根据《购销合同》第8条约定,**公司在约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视为产品合格。因此,**公司根本没有违约,不同意解除合同、返还货款。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公司诉称,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因逾期付款应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18000元;2、反诉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公司与**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签订《购销合同》,合同总金额是144060元,合同第五条约定货到后一次性付款。**公司有90000元逾期支付,根据合同对于违约金的约定,其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8000元。故反诉原告提出反诉,望判如所请。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公司辩称,其不存在任何违约,其向**公司支付的最后一笔款是150000元,**公司4月10日向其返还了6000元,双方对于款项的支付问题,**与**对此进行了协商,**公司还退还了多收的货款6000元,双方对于价款的履行进行了重新约定,不存在违约行为。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反诉被告)**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购销合同及附件,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合同附件已约定产品质量标准,在合同的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这份合同系**公司的格式合同,并未见过任何的产品样品,本案并不是其提供的样品买卖合同,而是普通的买卖合同;

  2.银行转款凭证,证明**公司于2017年*月*日、2017年*月*日、2018年*月*日、2018年*月*日按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付款总金额150000元,其中多付金额**公司已退还;

  3.送货清单,证明**公司于2018年*月*日、2018年*月*日分两次完成了供货,双方并不是依据样品来进行的验收;

  4.检测报告,证明**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其提供的所有产品均与质量要求不符,床单质量要求中60某60,其中棉花不是原告(反诉被告)要求的优质棉花,而是劣质的棉花,保护垫、抱枕双方约定的是环保棉,给原告(反诉被告)提供的是纤维棉,浴巾没有采用百分百棉,**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提供的所有产品均与约定不符,原告(反诉被告)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就**公司提交的证据,经开庭质证,**公司认为:购销合同及附件的真实性无异议;仅仅对床单、被套、枕套由于内部的交接出现问题的失误认可;银行转款凭证认可,但是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送货清单真实性无异议;检测报告床单、被套、枕套只检测了两样,无异议。

  就原告(反诉被告)提供证据的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购销合同,证明货到付款;

  2.送货清单,证明交货的时间;

  3.转账凭证,证明按照合同约定是没有按时付款的。

  **公司就该组证据认为:证据1三性无异议;付款方式有异议,货到验收后这是约定不明,只要是本诉被告在催收后本诉原告在时间内付款都是符合合同约定的,2018年*月*日没有超过一个月时间,系属于合理期限,2018年4月份**公司将本诉原告多余的6000元退还给本诉原告,证实双方对付款金额已达成一致。

  **公司申请了证人*某出庭作证,其证明内容为:其系**的店长。最开始是*某与**联系的,后来让**拿样品过来,**、原告(反诉被告)的经理***和*某是当场选的样品,**当时拿来的床单和被套的样品是两个,60S某40S、60某60,其他都是按照大家的清单来的只有一样。选的是60S某40S,样品留在了办公室。

  就被告(反诉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及皮X的证词,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公司与**公司就***公司金牛分公司购买酒店用品达成合意,后**公司副总**到**公司提供样品,经**公司的店长*某与法定代表人***的甄别与选择,最终确定需要购买的厂商用品(床单、被套、枕套)参数为60S某40S。2017年12月18日,双方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1、合同总金额为144060.80元。品名、规格、数量、单价见合同清单。双方签字盖章生效;2、合同签订后,***公司支付***公司定金40000元,余款104060.80元货到验收后一次性付清;3、产品质量以样品为准,如有异议以省级单位检验报告为准(鉴定标准以双方签订的合同清单确定的质量要求为准);4、**公司必须按时交货或根据需方工程进度交货,若未能如期交货影响**公司开业,应按未交货部分的货款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公司必须按合同所定的付款方式、期限按时付款,如延期付款,应按未付货款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合同清单上约定的床单、被套、枕套参数为60S某60S。2018年*月*日、*月*日**公司分两次向**公司供应了合同约定的产品,但提供的床单、被套、枕套参数为60S某40S。**公司于2017年*月*日、*月*日付定金40000元,2018年*月8日付货款20000元,2018年2月10日付货款90000元,以上共计付货款150000元。2018年4月10日,**公司将**公司多付的货款6000元退还给***公司,并由*某出具了收条。2018年*月*日,**公司以**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为由,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请求。2018年*月*日,**公司以***公司有90000元付款逾期,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由提出反诉。

  另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提出对**公司提供的产品进行质量鉴定,因产品质量约定不明,成都XX公司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存在的争议焦点为,第一、**公司提供的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虽双方于2017年*月*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上载明的床单、被套、枕套参数为60S某60S,但通过双方的确定床单、被套、枕套参数为60S某40S,**公司也按照双方确定的样品进行的交货,并未违反双方的合意,而其他产品的质量问题,***公司虽提出了鉴定申请,但因双方对产品质量的约定不明,造成不能鉴定,故***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第二、**公司的反诉请求是否成立?虽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货到验收后一次性付清,但***公司以全部付清货款,且****公司将***公司多付的货款,退还了'***'公司,在此过程中**公司并未对付款提出过异议,现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毕,且何时验收货物并未作出约定,虽**公司提供了送货单,但该送货单只能产品的数量予以了确认,并未对产品的质量进行确认。故**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成都市XX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市XX酒店用品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97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成都市XX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市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见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在合同约定内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到底是按照样品质量还是合同约定质量进行交易,无法判断时,作为原告的利害关系人(店长)所作出的不利于原告的证言,其证明力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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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2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标      的:17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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