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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诉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退还加盟费案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近年来,各式各样的奶茶店在全国各地遍地开花,如雨后春笋般快速发展。往往一条街上就有好几家不同品牌的奶茶店。结果往往是这些店铺开得快,关得也快。这么多的奶茶店的开设一方面是因为奶茶店投资成本相对较低,技术要求不高,另一方面与特许加盟方夸大不实的宣传方式有关。本律师就成功代理过李X诉南京XX公司特许经营合同一案,并且胜诉且拿到了钱。

  案件经过:李X于2018年5月份与南京XX公司签订了代理协议书,约定XX公司授权李X使用“暴走良饮”餐饮品牌从事安徽亳州某区的区域代理,开设奶茶店。李X交纳10万元所谓的运营指导服务费(该费用包括XX公司提供的一些设备),即加盟费。协议书约定,李X必须从XX公司采购奶茶物料、按照XX公司的要求统一装修风格。XX公司提供运营指导、培训等服务。李X如期开店经营后,发现XX公司开店前承诺的服务项目很多都没有兑现,而且李X经营的奶茶店的生意惨淡,仅仅经营了二个多个月就停止营业。李X为此损失惨重。

  代理过程:李X到南京找到本律师为其代理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10万元。因本律师之前有过同类型案件的胜诉的经验,所以很有信心的接受了李X的委托,很快就办理了委托手续,并向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因承办本案的法官对此类案件并不熟悉,因此,本律师提交了相关的案例和法律依据以有理有据的说服法院支持我方的诉求,终于经过几个月的审理,几次庭审和质证,最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诉讼结果: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李X的诉讼请求,在扣除了设备费用一万元后判决退还全部加盟费9万元。一审判决后,XX公司上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法院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X顺利拿到了调解款。正因为有一审的胜诉判决,在二审中,我方才有调解的主动权,快速拿到了诉讼款项。

  律师点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如果特许加盟方没有两店一年的资质开展特许加盟业务,其收取的加盟费或者代理费是要退还的。上述案例是对于已经开过店的情况,对于交了加盟费但是没有开店的情况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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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6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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