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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可以由违约方承担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一、案情简介

  2017年5月5日,印尼地接(乙方)与被告某公司(甲方)为组织、接待中国公民赴巴厘岛旅游事宜,经友好协商后签订《合作协议书》,甲方将其组织的旅游者交由乙方接待,乙方按照双方确认的标准和要求,为甲方组织的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务。该协议书第七条约定,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或旅游相关法律法规标准选择合格且具有相应接待能力的履行辅助人并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因乙方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甲方受到行政处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当团接待费用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乙方未能在当地解决旅游者提出的投诉,又未及时通知甲方的,乙方应就造成的损失承担所有赔偿及责任。第八条约定,一个月结帐(次月月初10号之前完成付款),如逾期不结帐,乙方有权向甲方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乙方在团队结束后一周之内向甲方发送对账单,并在每月5日之前发送上一个月的总账单,甲方收到乙方对账单后,应在一周内对清并回传确认账单完成付款。2017年10月10日,印尼地接与被告某公司经核算达成最终还款协议,确认被告某公司已付320075元,尚欠地接费469560元,被告每周付50000元,并保证于2017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所有欠款。2017年12月12日,印尼地接与被告某公司、付X再次达成最终付款协议,确认找冲机票款西安巴厘岛往返共计73500元后,被告某公司还尚欠地接费396060元未付,承诺最迟2018年1月底前还清所有欠款,如有逾期,从2017年7月1日开始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如有诉讼,因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路费等由被告某公司承担,付X对被告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8年1月8日,印尼地接(甲方)与原告姚X(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西安某公司拖欠其债权计396060元以及该债权产生利息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债权。后双方就该《债权转让协议》在印度尼西XX进行了公证认证。2018年1月9日,印尼地接向被告某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其债权转让一事,望被告某公司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将该笔款项及利息、违约金向债权受让人姚X付清,否则应向债权受让人姚X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违约及后续产生的利息费用。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欠款,原告遂诉至本院。原告在本案中另因提起诉讼保全而支出保全费2500元。

  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姚X支付欠款396060元及利息(以396060元为总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息,自2017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西安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姚X支付律师费40000元、差旅费2498元。

  三、被告付X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姚X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律师点评

  我方代理原告进行诉讼,在本案中,胜诉的关键点在于:一、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程序上会有瑕疵。二、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因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但律师费应有委托代理合同以及发票进行佐证。

  三、律师建议

  在与他人的日常经济往来中,若考虑到对方的信用不好或出于谨慎的角度,尽量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律师费应由违约方承担。此后若发生纠纷,则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律师费。(在以下类型合同中强烈建议约定律师费的承担:借款合同、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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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0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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