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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到期被单方解除,成功索赔预期利益!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本案中,我方与被告签订了合作经营合同一份,约定我方进行招聘人员经营,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钱款。后在我方没有明显违约的情况下,被告认为我方经营状态不佳,故单方解除了合同。至此,我方认为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故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

  刚接触该案时,我发现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未对于违约责任有明确的约定,但是在该合同中,约定了我方可以在合同期限内按时得到上诉人支付的固定数额的钱款。因此,经过一番考量以及和好友的讨论,我们认为该案可以主张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我方为此支出的员工遣散费用以及为履行合同而注册公司的注册费用。

  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对方支付赔偿十一万五千余元;

  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中院经审理认为,我方与对方的合同签订是双方的真是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予以恪守。但是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并非双方所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其解除合同于法无据,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者责任;而我方确应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注册了合伙企业,招聘了相应的人员,这一点在一审中对方已经确认,因对方违约致使我方不得不额外支出员工遣散费,该损失也应当由对方予以承担。中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综合考量了各方因素,并无不当。

  因此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对方的上诉。

  律师说法:

  本案中关键点在于,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在双方的合同中并未约定该种解除事由,因此对方是明显违约的,但是在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情况下,我认为根据合同法第60条以及第107条的规定,是可以向对方索要相应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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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05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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