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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全力为劳务者追讨损失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唐X系上海市某海鲜市场劳务雇佣工人,平日主要为个体水产销售商黄X装卸、搬运海鲜产品。每月黄X向唐X支付现金3000元作为报酬,双方形成稳定的劳务雇佣关系接近10年。 2016年10月某日凌晨,唐X在为黄X装卸货物的途中,不慎从厢式货车后部跌落,无法站立,经鉴定相当于交通事故9级伤残。后唐X与黄X因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唐X遂委托律师起诉黄X维护自己的权利。

办案经过: 律师在代理本案过程中,主要着重于对唐X与黄X之间存在劳务关系部分进行证明,找到大量证人证明唐X的劳务工作。同时,本案中还需要证明唐X应当使用城镇标准进行赔偿,提供了租房合同、居住证明等进行佐证。 本案中,黄X作为雇佣方,并未提供相应的安全措施来避免危险事故的发生,亦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应当对唐X的受伤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黄X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向唐X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贴、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共计221052元。

律师说法: 本案适用《侵权责任法》中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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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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