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个人债务

杨XX与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秭归县人民法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永刚,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X: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湖北省远安县,住秭归县,现羁押于秭归县看守所,
原告杨XX诉被告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6月27日以双方已在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XX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杨XX负担。
审判员  周钦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X

其他个人债务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03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秭归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