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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与被告朱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801王XX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X,男,生于1973年9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代理人王X,渠县文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XX,女,生于1974年6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代理人郑益明,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朱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XX承担。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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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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