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XX,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高中文化,平乡县,现住本村。
委托代理人段XX,平乡县丰州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郝XX,男,汉族,1966年6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邢台市平乡县,现住本村。
委托代理人孟云侠,河北孟云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XX诉被告郝XX确认协议无效纠纷一案,原告郝XX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郝XX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XX撤回对被告郝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宪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