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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与闫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泰来县人民法院

原告:马XX,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住泰来县。
被告:闫XX,男,1979年1月4日出生,住内蒙**安*扎赉特旗。
被告:中国XX公*,住所地吉**长春市朝阳*。
负责人:张XX,职务:总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系黑龙*XX律师。
马XX与闫XX、中国XX公*(以下简*平*XX公*)机动车*通*故责任*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成*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马XX,闫XX,平*XX公**托诉讼代理人盛***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
马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平*XX公**交强*和**限额内赔偿马XX医疗费*各项*失合计61877.67元。
2.平*XX公**予赔偿部分由闫XX负担。
3.案件受理费**定费*闫XX、平*XX公**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23日肖X驾驶小型轿车*乘马XX,与闫XX驾驶小型轿车**,事故造成*XX受伤,双***不同程*损害的后*。
马XX伤后*泰来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9天,诊断为:”右肱骨下段*碎性骨折,桡神经*伤”。
经*来县交警大队认定肖X、马XX无责任,闫XX负事故全*责任。
因闫XX、平*XX公**绝赔偿,故马XX诉至法*要求赔偿。
鉴定后*求闫XX、平*XX公**即赔偿马XX各项*害61877.67元。
闫XX辩称:对事故时*、地点、经*,负事故全*无异议。
平*XX公**称:对闫XX驾驶车*投保交强*和**险无异议。
马XX索*费*过高,案件受理费、鉴定费、鉴定检查**险公**同意承担,其他无异议。
案件争议的焦*:1、马XX各项*讼请求是否合理;2、案件受理费、鉴定费、鉴定检查***谁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即马XX提供的道路*通*故责任*定书,泰来县人民医院住院诊断、病案、票据、清单,鉴定意见书。
闫XX提供的保险单*份,驾驶证、行驶证复印*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议的证据和*实,本院认定如下:马XX提供的泰来县一城一画服装店证明*份,证实护理人员在该单*工作,误工扣发一个月工资3500.00元*事实。
闫XX、平*XX公***议,认为李X雇佣单*未能*供企业资质证明,也未提交工资明*,所以对该证据不予认可。
闫XX、平*XX公**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故对其辩解*由不予采纳,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马XX提供的鉴定费**定检查**据。
闫XX、平*XX公**真实性无异议,提出该票据非正规票据,按保险条例和*险合同规定不应*保险公**担。
因闫XX、平*XX公**有*议,但未能*供相**反驳证据,同时*合马XX鉴定的事实,以及闫XX、平*XX公**鉴定意见无异议的事实,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对闫XX、平*XX公**辩解*由不予采纳。
平*XX公**向*院提供证据。
通*上述证据的分析及当事人的陈*,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经*理查*,2017年2月23日肖X驾驶小型轿车*乘马XX,与闫XX驾驶的小型轿车**,事故造成*XX受伤,双***不同程*损害的后*。
马XX伤后*泰来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9天,诊断为:”右肱骨下段*碎性骨折,桡神经*伤。
”事故发生后**来县公**交通*察大队作出泰公*认字(2017)第023号事故认定书,认定闫XX负事故全*责任,肖X、马XX无责任。
因闫XX、平*XX公**能*时*付,故马XX诉至法*要求赔偿。
经*XX申*,本院依法*托黑龙******定中心对马XX医疗终*时*的等事项*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马XX现在可以医疗终*;2、护理期评定伤后90日,取内固定物需护理期10-15日;3、营养*评定伤后90日;4、后*医疗费*人民币捌仟元**,或按实际发生数额计*”。
鉴定后*XX要求闫XX、平*XX公**即赔偿医疗等各项*失合计61877.67元。
庭审中闫XX、平*XX公**事故责任*定,医疗过程*费*均无异议,但提出马XX各项*请费*标准过高,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应*保险公**担。
另查*,闫XX驾驶小型轿车**所有*闫XX,该车*平*XX公**保交强*和**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本院认为:投保交强*和**三者险的机动车*生交通*故造成*害,先由承保交强*的保险公**责任*额内范*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险的保险公**限额内范*内赔偿,仍有*足部分由侵权*赔偿。
马XX主张*各项*失:住院期间医药费24884.62元,门诊医药费93.00元,营养*4500.00元,后*医疗费8000.00元**法*规定,本院予以支*。
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马XX住院病案记载,结合鉴定意见中取固定物护理期,对其伙食补助计*天数予以调整,调整后*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00元(44天=29天+15天,2200.00元=50.00元×44天),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所在单*出具的证明,参照受雇单*营业执照,结合马XX的住院病案,以及鉴定意见,本院对护理费*以调整,调整后*护理费*12250.35元(116.67元=3500.00元/月÷30天,12250.35元=116.67元×105天)。
鉴定费、鉴定检查***件受理费:鉴定费、鉴定检查***件受理是为了查*案件事实的必要费*,因平*XX公**能*时*付,且其抗辩理由不能*抗本案受害人,故此合理的鉴定费、鉴定检查***件受理费**平*XX公**担。
平*XX公**交强*项*赔偿的项*有:住院期间医药10000.00元,护理费12250.00元。
因闫XX驾驶的车*在平*XX公**保商*三者险以及不计*赔险,故平*XX公**商*三者险限额内赔偿的项*有:住院期间医药费14884.62元(24884.62元-10000.00元),门诊医药费93.00元,营养*4500.00元,后*医疗费8000.00元,伙食补助费2200.00元,合计29677.62元。
平*XX公**偿后,无剩余*分,故马XX要求闫XX承担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
综上所述,马XX合理的诉请应*平*XX公**交强*、商*三者险限额内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马XX要求闫XX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
故依照《中华*民共和**权*任*》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民共和**路*通***》第七十六条,最高*民法*《关**理道路*通*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六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民法*关**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XX公**机动车*强*限额内于*判决生效后*即赔付马XX医疗费*各项*失合计22250.00元;
二、中国XX公**商*三者险限额内于*判决生效后*即赔付马XX医疗费*各项*失合计29677.62元;
三、驳回马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1347.00元,马XX自行负担150.00元,由中国XX公**担1197.00元。
鉴定费**定检查*3960.00元*中国XX公*。
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即返给马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
审判长徐XX
人民陪审员XX发
人民陪审员蔚**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贾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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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4 16:00:00

审理法院:泰来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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