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行政诉讼

银川XX公司、高XX与永宁县杨和镇人民政府、永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定代表人吴XX,男,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XX,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莉,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银川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行政中XX。
法定代表人杨XX,男,市长。
委托代理人王XX,该政府法制办复议科科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莫XX,宁XX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宁XX公司与被告银川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XX公司诉称,1999年10月,灵武市人民政府决定在灵武市临河XX开发建设长城“小龙头”旅游项目。项目立项后,原告从灵武市国土部门以出让方式获得了项目建设土地1437亩,并于2000年6月8日正式开工建设。截止2011年底,原告累计投入达4300多万元。2012年3月,被告银川市人民政府下发《加快推进黄河金岸建设公告》,对黄河东岸项目区开展环境综合整治,通知原告对该项目停止建设。同年6月,银川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就基础设施部分出具了初步性评估报告。2013年2月,该项目移交银川滨河新区筹建管理委员会接管。2013年5月,银川滨河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属国土规划建设局向原告下发了《关于占用宁XX公司部分土地进行绿化建设的函》,明确由评估公司对原告整体资产及基础设施等进行重新评估后实施补偿。2014年8月,在未组织评估且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银川滨河新区管理委员会国土规划建设局强行拆除了原告的办公用房及部分基础设施,并且占用原告约300多亩土地作为建设滨河中学及道路工程用地。原告多次向被告反映,协商评估及补偿事宜。2017年5月3日,银川滨河新区管理委员会向原告下发了《关于宁XX公司反映拆迁补偿问题的信访答复意见书》,合计向原告补偿1164.02万元。此费用远低于原告的实际投入。原告于2017年6月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9月18日,被告以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为由不予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被告的该行为属违法行为,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被告依法向原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解决行政争议,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进行监督,对行政相对人遭到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侵害给予救济的法律制度。对于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的案件,当事人有选择救济途径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宁XX公司因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银川滨河新区(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征收其合法取得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及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征收补偿决定书,并支付征收其1437亩国有土地补偿各项费用12676.74万元,向被告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银政复不字[2017]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于2017年11月1日就申请复议的原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尚未审结。本案并不属于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的案件,原告已选择行政诉讼作为其实现权力救济的途径,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宁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宁XX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丁 瑾
审判员 刘煜姗
审判员 宁 丽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段XX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第一百零一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二)驳回起诉;
……

其他行政诉讼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8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