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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X与张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扬中市人民法院

原告范X。
委托代理人祝军,扬中市三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X。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X与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5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范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肖丽容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景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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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04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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