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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兆顺与周志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兆顺,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群,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召亮,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志玉,女,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山东鲁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兆顺因与被上诉人周志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112民初21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张兆顺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济南市章丘区,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处理。
被上诉人周志玉未答辩。
二审查明:在原审法院起诉时,原告周志玉诉称,2017年2月13日下午,被告张兆顺因占地补偿问题与其发生争执,被告将其头部打伤。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
本院认为,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办事处坝子村,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济南市公安局荷花路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上诉人张兆顺的户籍地济南市历城区""style=""cousor:pointer"">为济南市历城区。因此,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管辖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贾玉东
审判员  郑国栋
审判员  崔宝宁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石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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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3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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