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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与重庆市XX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X,男,汉族,1980年5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付XX、向国旗,重庆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XX,组织机构代码750XXXX7391-1。

法定代表人冉XX,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乐X信,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X,男,汉族,1976年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上诉人黄X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4)万法民初字第04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X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X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黄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上诉人黄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超

审 判 员  黄能平

代理审判员  李XX

书 记 员  蹇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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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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