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X,男,汉族,1980年5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付XX、向国旗,重庆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XX,组织机构代码750XXXX7391-1。
法定代表人冉XX,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乐X信,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X,男,汉族,1976年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上诉人黄X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4)万法民初字第04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X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X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黄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上诉人黄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超
审 判 员 黄能平
代理审判员 李XX
书 记 员 蹇XX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