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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X与宿迁市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冯X,女,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利,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江苏XX律师。
被告:宿迁市XX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开发区富民大道西XX(XX电电气院内)。
法定代表人:袁X。
原告冯X与被告宿迁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冯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款项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4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日止);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相关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在朱XX的带领下多次考察了由朱XX为实际控制人的宿迁市XX公司,双方在协商基础上,于2014年10月30日达成《合作协议》一份并附有朱XX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签订协议当日朱XX出具收条一张,原告冯X于签订此协议的次日即2014年10月31日通过XX国银行汇款10万元给朱XX。
后原告多次联系朱XX要求自己去公司上班,但是朱XX一直推脱说公司还在组建XX。
后原告要求被告将投资款项归还并支付利润分成等,但被告一直未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
综上,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XX公司未做辩称。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0日,原告冯X与被告XX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内容:”……双方本着真诚友好,合作双赢的原则,根据相关内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供双方合作期间依法认真履行。
(1)乙方负责提供资金10万元与甲方合作经营业务,每月底支付给乙方三万元作为本月的利润分成,其它一切费用全部由甲方负责。
本利润按签订合同签订日计算生效。
合作期限:暂定为半年,半年后如果乙方有意继续合作,另行协商合作事宜。
(2)乙方与甲方合作期间,乙方作为新的生产车间总负责人……(4)由甲方提供所需全部生产设备及一切相关原材或辅材,以及生产所需的全部技术,保证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5)违约责任:如果甲方不能按照约定时间付款:按照乙方总投入的资金加利润,按月利息二毛计算……(7)协议约定:合作到期甲方无条件退回乙方的全部投资款。
如果不能按时退回,双方协商退回时间。
同时按照协议的第5条的同样标准计算利息……”冯X在乙方代表处签字,朱XX在甲方代表处签字,并由加盖XX公司公章。
2014年10月30日,被告朱XX书写收条一张,内容:”收条今收到冯X现金壹拾万整(¥100000.00)朱XX2014.10.30日”。
2014年10月31日,原告向朱XX账户汇入现金10万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合作协议、收条、银行汇款单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
原告依据合作协议向被告提供资金10万元,双方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原告依据合作协议要求被告退还原告投资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原被告约定利息较高,原告主张自2014年10月31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XX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XX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宿迁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X支付100000元及违约金(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XX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宿迁市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XX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XX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汤峰
人民陪审员王新权
人民陪审员吴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吴XX
法律提示: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XX止、XX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XX止、XX断的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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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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