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汉族,1985年2月19日出生,现住地:黑龙**宾县。
委托代理人:朱XX,黑龙*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XX,黑龙*XX律师。
被告:龙**XX商*,所在地:齐***市龙**XX*号楼*层*号。
法*代表人:栗XX,职务:经*。
委托代理人:盛**,黑龙*XX律师。
原告李XX与被告龙**XX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行了审理。
原告李XX向**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判令被告给付装修款54,014.00元。
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被告经*的店面需要进行装修,经*介绍找到原告,请求原告对店面进行设计、装修,原告给被告出具了设计*纸一份。
后*,被告自行找他人张X进行装修工作,被告打电话让原告垫付装修款给张X,原告于2017年6月4日利*微信转帐和*金**各支*张X10,000.00元,共计20,000.00元。
后*于6月6日用微信转帐5,000.00元*张X,原告共垫付了25,000.00元*修款给张X。
因张X于2017年6月10日起不再给被告店面进行装修,被告找到原告,央求原告进行剩下的装修工作,原告出于**告朋友关*帮忙完成*装修工作,并垫付了后*工程*装修材料款,加上人工费,共计29,014.00元。
在原告完成*修工程*,被告经*的店面正式投入使用中,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装修款和*告垫付的款项,故起诉至法*,请求法*支*原告的请求。
本院经*理认为,原告李XX系个体工商*“中哈**定制”的经*,原告李XX所工作的个体工商*与被告之间虽然没有*订书面合同,双**结算工程*项*由被告交付给“中哈**定制”的经*李XX,李XX再给付施*人,说明“中哈**定制”与被告龙**XX商*已经*成*实上的装修合同关*,原告称装修前期系被告与张X之间的合同行为,其向**提供的证据无法*明*主张,故原告李XX向*告龙**XX商*主张*修款,其原告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00元,退予原告李XX。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
审判长刘*
人民陪审员涂XX
人民陪审员蒋**
二〇一八年*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许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