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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XX与阮X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温岭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蔡XX,男,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代理人:郑峰,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阮XX,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蔡XX与阮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台温泽商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蔡XX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阮XX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蔡XX人民币520000元及利息,并交纳诉讼费9000元,申请执行费76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经查明,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阮XX所有的浙J×××××号小型汽车一辆,但未实现扣押。另,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阮XX所有的位于温岭市XX朝西的房屋,但因该房屋系集体土地性质,目前无法处置。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1081执15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汪XX
审判员叶XX
审判员陈明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杨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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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14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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