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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祁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X,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祁XX,女,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迪,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祁XX,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河北XX律师。
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祁XX、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5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XX否认与被上诉人祁XX存在借款关系,称原登记在祁XX名下坐落于石家庄市新华区房屋系李XX、祁XX借祁XX之名购房,祁XX以卖房为名收取的64万元购房款实际归李XX、祁XX所有,并非借款。重审时,请查清在争议事实发生时,涉案上述房产的归属情况,进而查清本案款项是否为借款性质。查清上述事实后,请依法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5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孙XX
审判员  申 玉
审判员  于 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马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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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03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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