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办案流程

天津市XX公司与吴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杨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天津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平,天津市XX律师。
被告:吴X,男,199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
原告天津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吴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郝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X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2570元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3日被告吴X与原告签署劳动合同,但因其屡次迟到、旷工导致原告公司教学课程损失及所属学校学员退费等情况,原告对被告进行开除处理,并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在2018年4月23日向原告出具了《员工确认声明书》,确认被告向原告返还2420元培训费及10150元房租。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被告均置之不理。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奈诉至贵院。
吴X未到庭,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劳动关系。被告于2018年4月23日签署《员工声明确认书》,该确认书第5条载明:“5.本人与公司的兄弟单位石家庄市秦川音乐艺术培训学校签署了培训合同,先因本人原因导致公司与本人劳动合同解除,现上述培训合同之培训费,本人同意返还,共计2420元。……”第6条:“因本人在武清区分校工作期间,本人居住的房屋系公司代为本人租赁,租金系公司替本人缴纳,现本人同意返还房屋租金(14个月,共计10150元)。……”
本院认为,被告原为原告员工,双方因解除劳动关系后对于培训费用、公司为其垫付的房屋租金费用的退回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亦签署了声明确认书,该确认书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被告应当依照确认书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上述费用。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约定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培训费2420元,垫付的房屋租金1015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吴X给付原告天津市XX公司培训费2420元、房屋租金10150元,以上共计125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吴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颜 弘
代理审判员  郭宏敏
人民陪审员  阎晓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 助理  韩XX
书 记 员  刘XX

其他办案流程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8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