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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德阳宏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德阳供电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德阳宏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太湖XX。

法定代表人冯XX,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震,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德阳供电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钟山XX。

法定代表人刘X,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莉,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宏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德阳供电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宏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德阳宏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桂荣

书 记 员  许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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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26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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