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男,汉族,1982年10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X、杨XX,河南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李X。
委托代理人陈X、孙XX,河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中国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6日受理后,原告王XX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63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员付娇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