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男,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住湖南省长沙市。
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6月26日被抓获,同月2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4日由巴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X,四川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X,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无业。
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住湖南省长沙市XX。
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6月29日被抓获,7月5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4日由巴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X,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
2014年11月11日,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2016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6月26日被抓获,同月2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4日由巴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XX,四川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X,曾用名李XX,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
2010年1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6月26日被抓获,同月2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4日由巴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艾汶,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X,曾用名王超,男,1995年8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
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永济县,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9月27日被抓获,同月3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4日由巴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何XX,巴中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X,男,199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
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6月26日被抓获,同月2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4日由巴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X,男,198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
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6月26日被抓获,同月2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4日由巴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XX,男,199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住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
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7月5日被抓获。
同年7月1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4日由巴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X,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高X,男,199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6月30日被抓获,同年7月1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韩XX,男,199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
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9月8日被抓获,同年9月1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景X,男,199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
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9月8日被抓获,同年9月1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巴州检公诉刑诉〔2018〕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李XX、李XX、李XX、王XX、刘X、王XX、曹XX、高X、韩XX、景X犯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川1902刑初206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X、李XX、李XX、李XX、王XX、刘X、王XX、曹XX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8)川1902刑初20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瑛
审判员罗XX
审判员许莉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五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