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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长江职业学院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理人:李X(系原告李XX之父),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现住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理人:匡X(系原告李XX之母),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现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吉芳,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长江职业学院,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XX***号。
法定代表人:田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长江职业学院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XX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04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 判 员 刘云婷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XX
书 记 员 梅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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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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