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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XX与被告祝XX、黄XX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范XX,男,汉族,1968年12月20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东湖XX。

委托代理人:贺鸿德,广东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XX,广东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被告:祝XX,女,汉族,1983年8月28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新民XX。

第二被告:黄XX,男,汉族,1985年2月6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XX诉被告祝XX、黄XX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情形,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范XX负担。

审 判 长  唐作培

代理审判员  黄链生

代理审判员  杨 梅

书 记 员  郭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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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标      的: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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