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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与赵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
被告:赵X。
委托代理人:刘雪莲,湖北XX律师。
原告陈X诉被告赵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阳XX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被告赵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雪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办理结婚仪式。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理念、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两人婚后经常吵闹,伤害了双方的感情,加之长期分居,相互攻击,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赵X辩称:双方经过婚前两年的充分认识、了解后才结婚,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夫妻相处和睦、感情较好。并且在收到本案传票的前一周,原告与被告已决定要一个孩子,并且被告为此辞去了工作专心备孕。所以,原告诉状中“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已经破裂”并不属实。被告始终相信,原告起诉离婚只是一时冲动,被告有决心、有信心挽救和感化被告,双方的婚姻有挽回余地;被告真诚希望,双方今后能够互相谅解,求同存异,生儿育女,共创美好人生。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陈X、赵X于2011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近年因处理家庭关系不和谐,而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紧张。现陈X诉至本院,要求与赵X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执已见,未能协商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陈X、被告赵X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尚好。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和处理家庭关系不和谐而产生矛盾。原、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应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和睦相处,有事协商解决,不应因生活中发生一点矛盾就草率离婚。只要双方能互相尊重、互相理解,相信这些矛盾是可以克服的。原告陈X应从家庭利益出发,本着宽容的态度维护家庭和睦,不应坚持离婚。被告赵X也应尊重、理解原告,妥善处理家庭事务和家庭成员的关系。双方均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从维护家庭和睦和自身健康利益出发,搞好家庭关系,尊重双方父母,互相帮助,共同努力,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精神,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陈X与被告赵X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武汉市法院诉讼费分户;帐户:07×××93;开户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阳春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徐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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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30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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